來信:
根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而目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辦法》(原環??偩至畹?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托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這是否合理呢?根據新的驗收管理精神,個人認為,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在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貴部明確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
回復: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2019-04-01
來信:
注冊環保工程師開考十年多年,究竟何時啟動注冊?
回復: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注冊環保工程師是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專業之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生態環境部為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2015年7月,我部曾致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請啟動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和執業工作。近年來,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開展職業資格改革工作,大幅減少取消職業資格,加強職業資格設置實施監管,在此背景下,注冊環保工程師的注冊和執業工作因改革原因有所放緩,但該職業資格還予以了保留。根據全國環境工程專項甲、乙級設計資質單位的供需比摸底情況,目前已取得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足萬人,與資質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要求對比來看,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從目前的供需比來看,近期開展注冊工作還存在一定現實困難。下一步我部將持續關注職業資格改革工作動向,抓緊摸實摸清資質單位人員需求的相關基數。密切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部門及單位,努力推動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和執業工作盡早落實。
2019-04-01
來信:
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并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驗收執行標準仍然為環評批復標準,并按新標準考核,同時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么辦?
回復:
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
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2019-04-01
來信:
驗收技術指南6.3.4中:1)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此時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還是樣品的數量?以有組織非甲烷總烴為例,是1小時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還是3個小時采集12個樣品; 2)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此時的3個樣品是否要考慮不同污染物采樣時間的一致性,以無組織監測為例,總懸浮顆粒物是采3個樣品(3小時),非甲烷總烴采4個樣品(1小時),兩者采樣時間不用考慮同步; 該如何理解?
回復:
一、“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
二、“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